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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

建造师培训 青岛鲁班建造师培训 2016-04-29 09:34:47 115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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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监管。

(2)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施工现场水污染控制要求。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了规定,包括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政府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

(2)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4)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对于一般固体废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等,有明确的规定。

(2)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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