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管理办法
财务会计 青岛山木培训 2016-07-15 09:46:35 1065浏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前的培训工作,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制定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管理办法,审批培训计划、确定教学大纲和培训用书、审定培训教学点、认定教师资格等,并对考前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监督。
第三条 市财会干部教育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目标要求,组织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培训工作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授课学时计划安排,全面辅导,保证参加培训的人员系统全面掌握和理解每门课的全部内容,不得为考试组织压题、猜题。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指定用书的内容进行培训,不得使用其他培训教材。严禁借培训的名义出售其他辅导材料。
第六条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拟承担会计从业资格培训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会干部教育中心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七条 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的主讲老师,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上的会计师或讲师担任,经市财政局会计处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并发给上岗证后,方能授课。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必须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出卷的人员不得参与考前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必须坚持考生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应考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费的收取标准,必须按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严禁乱收费。如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根据市财会干部教育中心的培训方案,结合经批准的各培训单位的办学场所、师资条件等情况下达具体培训计划,并由市财会干部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为严格履行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市财会干部教育中心应与市财政局签定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工作责任书,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执行情况;各培训点在实施培训工作前,需与市财会干部教育中心签定培训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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